主要调整的是国家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国际法范畴,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广义上的外层空间法还包括各国制定的调整本国空间活动的国内法。外层空间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①1957~1979年,是外空条约发展阶段。联合国通过了五大国际公约,确立了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②1980~1992年,是外层空间软法发展的阶段。1979年之后联合国框架下没有新的国际公约出现,但通过了4项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大会决议,进一步完善了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框架。③1993年至今,是外层空间法的普遍适用和发展阶段。虽然在联合国层面,各国未能达成任何新的国际公约,但是双边或区域性的条约却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同时,国内外空立法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或修订了空间法。联合国在此阶段将工作重点放在促进各国遵守和适用现行的外空条约,主要通过了三个与外空活动有关的宣言或决议。
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①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及天体。③外层空间和天体不得据为一国所有。④必须遵守国际法原则。⑤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⑥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和保护外空环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