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海峡对于国际航行而言非常重要。一些重要的国际海峡已有条约规定其通过制度,如直布罗陀海峡、麦哲伦海峡、黑海海峡和波罗的海海峡等。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不应受阻碍;但这种海峡水域其他方面的法律地位和沿海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为解决原本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被沿海国纳入管辖所引发的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取了妥协的立场,提出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并实行一种新制度——过境通行制。过境通行制,指外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所享有的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持续不停地和以通过为目的的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不影响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本身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对此海峡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主权或管辖权,也不影响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此类海峡法律地位的规定。过境通行权在主体范围上比无害通过权更宽泛(不仅包括商船,而且适用于军舰、飞机和潜水艇),对航行自由的容忍程度比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更高(无害通过权可以随时被沿海国暂停或终止,过境通行权则不应受到阻碍或终止)。当然,过境通行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