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难民,特别是国际难民是法院保护的对象,并不特别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国内战乱造成的一国人口外流。他们是“流离失所者”,是由于本国发生的事件使他们处于“像难民一样的境地”。
根据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留在国籍国以外或原定居国以外的人,必须是由于有可以发生畏惧的正当理由,才能取得“难民”的地位。难民的个人身分,应受其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如无住所,则受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支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应受到尊重。难民根据所在国的法律享有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结社的自由、出席法院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一切难民对其所在国负有责任,此项责任特别要求他们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土内的难民驱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
中国是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的参加者。中国一直以来深切关怀难民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正着力实现难民的规范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第46条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国际难民事务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