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是符合制度要求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有三种类型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此会计形式:一是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二是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三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在中国,事业单位会计基础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2年先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确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附则等内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报表格式(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