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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state-owned capital operating budget/
条目作者於莉

於莉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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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英文名称
state-owned capital operating budget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根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在中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概念的提出可溯至1993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要求。1995年,根据前一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关于编制复式预算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即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但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当时并没有及时跟进,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此精神指导下,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同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200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提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初步框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原则、收支范围、编制和审批、执行、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等具体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此法第6章第58条和第60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开始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试点收取了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8年起正式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国家财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序扩大预算实施范围。截至2016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一级企业达到845户。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2010~2015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共计6376.76亿元,其中利润收入共计6026.06亿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3类: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从预算安排实际情况看,以资本性支出为主,2010~2014年,其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比重均在65%以上。这类支出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和2016年,国家财政部分别发布《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给予国家资本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上述有关支出方向和范围的要求在2015年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即得以体现。2015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数为1235.36亿元。其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369.76亿元,占比29.9%;国有资本金注入514.39亿元,占比41.7%,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95亿元,占比7.7%。

中共中央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还不断加大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以及补充全国社保基金方面的重要作用。2013年上半年,为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其中进一步提出“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2011~2013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总额为155亿元,仅占同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6%左右。2014年,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随即增长了近2倍,2014年和2015年此项支出占同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15%左右。2015年6月国务院《关于印发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2016年调入比例达到19%,并逐年提高调入比例”。这有助于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

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由此开启了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这种“股权式社会保障”模式。根据此办法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对转持股份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2010~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充社保基金支出总计211.9亿元。

为了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2011年地方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12年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2010年和2011年,国家财政部连续下发《关于推动地方开展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地方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尽快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2011年底,财政部对各地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汇总,在2012年首次将编报的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情况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实现了2012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正式汇编。2012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建立和完善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初步搭建起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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