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舍”指具有封驳权的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两种官职;“封”,就是把皇帝的敕令退还回去拒不执行;“驳”,就是指出皇帝敕令中存在的错讹失误。
封驳制起始于唐。唐代实行三省制,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管执行。后从唐代单一的给事中封驳发展为北宋以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为主、给事中封驳为辅的封驳方式。由于封驳制度是针对封建朝廷的决策机制而设立的,因而对封建王朝正确决策、避免政令失当能起一定的纠正作用。封驳实质上是指由给事中、中书舍人行使的对于决策的纠驳职权,其关键在于“还”,封驳主要针对的是下行的决策诏命,故封驳仅是驳回上命,并不提出决策建议。封驳制至宋逐步完善成熟。宋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实行元丰改制,将中书舍人“封还词头”制度化。中国的封驳制度与台谏制度一起成为宋代中央决策体制的两大制约与监督系统。元代,有与封驳类似的覆奏举措。明清以后,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封驳制度渐被废弛,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古代封驳制度所体现的对皇权的制衡理念是先进的。封驳制度与台谏制度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两大制约监督机制。封驳制度也有它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封建君主常常避开正常的诏敕发布程序,直接发号施令,封驳制度便形同虚设。更为严重的是,到南宋中期以后,给事中与中书舍人的职责日渐趋同,他们封驳的对象越来越多地指向百官章奏,所驳的对象也是百官奏章而非皇帝的诏书,实际上有“驳”无“封”,已完全成为一个监察机关而非封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