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闻奏事制度起于唐朝,御史可“皆云风闻访知”,不需核准事实。宋朝规定御史可风闻奏事,并明令御史至少每月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如果上任百日无所纠弹,则或罢黜,或罚款,称“辱台钱”。 风闻奏事者包括御史和谏官。明朝制定都察院宪纲,规定“御史纠劾百司不公不法事需要明著年月,指陈实迹,不许虚文泛言搜求细事”。总结了历史上治理国家经验,主张重实证,不许风闻弹劾。但是到了清朝,又重启“风闻言事”之风,允许都察院弹劾贝勒大臣,“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
风闻奏事制度的实行,利弊参半。利的方面,提高了监察官的权力。在皇帝看来,要求监察官员言必有实据,会束缚监察机关的手脚,允许风闻奏事可以使监察机关放胆行使弹劾权。更深层次而言,以风闻奏事的名义可隐略诉主的姓名,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弊端在于,风闻奏事极有可能产生捕风捉影、中伤污蔑的情况。一些监察官会为了邀功,吹毛求疵,发空论而不负责任。更有过之,运用风闻奏事之权,打击对手,假公济私。使得官员因循苛简,唯恐因小的过失而丢官职。风闻奏事之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则利,用不好,贻害甚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