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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Measures for the Formulation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条目作者董丹华

董丹华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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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用于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法规。

英文名称
Measures for the Formulation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签发时间
2001-11-16
实施时间
2002-01-01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16日颁布,2002年1月1日施行。本条例适用于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工作。

该条例的制定是基于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法规制定在统一性和透明度方面有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新的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应运而生,并在实施之日起废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条例》共7章37条。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立项,4条;第三章起草,7条;第四章审查,9条;第五章决定与公布,5条;第六章行政法规解释,3条;第七章附则,4条。《条例》明确了制定目的,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则、名称、条目内容做出明确要求。规定立法申请的时间和要求,明确国务院法制机构和承担立法起草任务部门的工作要求。规定审查内容、审查要求以及审批要求。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公布过程、版本要求和时间要求。

《条例》增强了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了立法质量,有效保护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 刘文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十大亮点.秘书工作,2012,(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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