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期,数字艺术成为独立的艺术新形式,先后有过许多不同的名称,如计算机艺术、多媒体艺术、电子艺术、电脑艺术、电脑美术、数位艺术、数码艺术等。
数字艺术以交互性、可复制性和虚拟性为基本特征。根据数字技术的媒介与数字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大体可分为数字影像艺术(含数字电影、数字视频、数字摄影等);数字动画艺术(含二维动画、三维动画、数字特效等);数字绘画(含数字插画、卡通漫画等);网络艺术(含网络游戏等);多媒体艺术(含互动多媒体、多媒体舞剧);虚拟仿真(含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数字设计;数字音乐等类型。
数字艺术带来了创作工具和手法上的革命,扩展了内容表达的范围,产生了新的创作体材,提供了新的表达空间。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制造感官快感,开拓新奇的审美领域,满足人类的体验梦想,最大位于日本东京的数字艺术博物馆限度地开发和制造轰动性产品。它有助于形成一种多向度发散性、创新求异性思维,培育艺术家高度自由的创作个性,实现深度的精神解放,建立和谐发展的文化人格,形成新型的数字艺术思维范式。它也导致话语文化形式向形象文化形式的转变,有助于削弱传统文化等级秩序,推广大众艺术。但同时,数字艺术也可能导致唯技术论的立场,从而抹杀艺术的精神内涵和本质,促使人类艺术由一种高雅的审美形式,逐渐向一种视觉消费品过渡,消解了人们对意义的深度追求,使人们满足于肤浅的文化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