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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

/indoor air quality/
最后更新 2024-12-13
浏览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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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空间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建筑、交通工具、地下工程、空间站、军事装备)中的空气质量。是室内环境质量(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IEQ)的一部分。室内环境质量还包括采光和照明质量、声质量和热舒适等。

英文名称
indoor air quality
所属学科
土木工程

室内控制质量一般指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包括气态污染物,如甲醛、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悬浮颗粒物,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微生物如细菌)要低于其相应的浓度阈值,且满足人的健康和舒适需求或满足设备正常运行或生产工艺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方法一般可分为源头控制、通风控制和空气净化。室内空气质量的评价一般涉及空气采样、浓度测定、暴露和健康风险评价。

室内空气质量(indoor air quality)的定义在近30多年中经历了许多变化。最初,人们把室内空气质量完全等价为一系列污染物浓度指标。后来人们认识到这种纯客观的定义不能涵盖室内空气质量的全部内涵。在1989年国际室内空气质量讨论会上,丹麦的P.O.方格提出了一种空气质量的主观判断标准:空气质量反映了人们的满意程度,如果人们对空气满意,就是高质量;反之,就是低质量。

实际上,两种定义各有所长,又各有局限。室内空气质量的客观定义由于没有和人的感知相结合,因此,难以充分反映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的影响,而且,由于一些成分仅有微量,即使精密的测量仪器也难以准确测量其浓度。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定义反映了人的感觉和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的影响。但有些空气污染物无色无味,对人的健康危害是一个随时间积累的较为漫长的过程,人们难以在短期给出评价,又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去评价。因此对这类空气污染物,主观评价方法面临困难。

为缓解这一矛盾,美国供热制冷空调工程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neers; ASHRAE)颁布的标准《ASHRAE 62—1989》《满足可接受室内空气质量的通风》中兼顾了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和客观评价,给出定义为: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是“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公认的权威机构所确定的有害物浓度指标,且处于这种空气中的绝大多数人(≥80%)对此没有表示不满意。”这一定义把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结合了起来,是人们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不久,该组织在修订版《ASHRAE 62—1989R》中,又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和可接受的感知室内空气质量概念。前者的定义如下:空调空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对室内空气表示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的浓度。后者的定义为:空调空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它是得到可接受室内空气质量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相当严重。20世纪90年代以来快速的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使中国的经济和城市发展仅用几十年时间达到了发达国家更长时间发展的水平,其中的大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也在短时间段内同时出现,而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先后出现,对人们的健康危害更大,防治的难度也更大。

为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国际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和一些发达国家颁布了相关标准,例如,国际卫生组织2010年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指南。中国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认识也不断提高,2002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包括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污染物控制参数,具体有可吸入颗粒物、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苯并芘、苯、氨、氡、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臭氧、细菌总数、甲苯、二甲苯、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噪声和新风量等19项指标。2002年《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强制标准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满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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