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的内容包括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测绘的对象是不动产单元和行政界线。在那些没有建立地籍但开展了土地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国家,多采用不动产测量(Real estate survey)一词,例如南美、非洲、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也多采用不动产测量或土地测量的概念,由于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的影响力及其各个国家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推进,地籍测量的概念也扩散到没有建立地籍的国家。
中国于2014年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的附件中,专设“不动产测量”部分,不动产测量的概念得到显化使用。本质上说,不动产测量仅针对不动产登记所需证明材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并没有超出地籍测量的范畴。反过来,地籍测量除了满足土地或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土地管理所有工作的需求,涵盖的空间范围更广、更深。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14〕31号),将《测绘法》中的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合并,称之为不动产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