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3〕77号),首次提出核心景区概念,并对核心景区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做出明确要求。“核心景区”制度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背景:①一些风景名胜区相继出现无序开发、过度建设甚至破坏性建设等问题,导致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或破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各界的批驳。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要求,突出保护重点,实施重点保护。核心景区的划定进一步提高了地方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工作者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认识,根据不同区域的敏感性、重要性实施针对性的管控策略,既有效避免一刀切式的管控,又有助于平衡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条例》,纳入“核心景区”概念,标志着“核心景区”正式成为法定术语。实践中,各地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核心景区与规划分区划定的关系,核心景区的范围与规划确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分区出现了矛盾,导致管控要求不一和落地执行矛盾。201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明确提出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与核心景区相等同,从而有效解决了多年来保护分区和核心景区在划定和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保障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核心景区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