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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

/function zoning of scenic regions/
条目作者邓武功

邓武功

最后更新 2024-12-05
浏览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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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风景名胜区资源对象的种类及其属性特征,并按土地利用方式来划分出相应类别的功能区。

英文名称
function zoning of scenic regions
所属学科
人居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学

在同一个类型的功能区内,其保护利用原则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便于识别和管理,便于和其他规划分区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功能分区包括特别保存区、风景游览区、风景恢复区、发展控制区、旅游服务区,可以覆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种土地利用方式,同国内外相关的功能区划分方法易于互接,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

风景名胜区内景观和生态价值突出,需要重点保护、涵养、维护的对象与地区包括珍稀濒危动植物聚集区、中国典型自然生态系统核心区等。特别保存区是应避免人为干扰的区域,应纳入生态红线。

风景名胜区内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风景游赏对象集中的地区。风景游览区是主要开展游览欣赏活动的区域,也是开展必要的景观建设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需要重点恢复、修复、培育、抚育的对象与地区。风景恢复区是具有当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规划分区,现状景源较少但生态环境较好的区域应划入风景恢复区,它具有较多的恢复、修复、培育功能与特点,体现了资源的数量有限性和潜力无限性双重特点,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有效方法。

风景名胜区内乡村和城镇建设集中分布的地区。可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和城乡建设,但需控制其建设性质、选址、规模、强度、形式等。

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设施集中的地区。旅游服务区以满足规划期内风景名胜区旅游发展需要为主,可结合城、镇、村设置,也可单独设置。与发展控制区一样,旅游服务区内的建设应控制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和形式等,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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