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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污染防治法》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Law/
条目作者于文轩

于文轩

最后更新 2024-12-05
浏览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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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于1970年制定的旨在对水质污染进行综合性防治的法律。

英文名称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Law
所属学科
环境科学

日本的水质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58年的《公用水域水质保护法》和《工厂排水等控制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在这两部法的基础上制定。《水质污染防治法》旨在推进生活污水治理的对策,谋求防治公共水域和地下水的水质污染,以便在保护国民健康的同时,保护生活环境,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该法除附则外,由6章构成,主要规定了外排水的排放控制、生活污水对策的推进措施、水体污染状况的监测,以及无过失损害赔偿和相应的违法责任。其中,在外排水的排放控制方面,该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一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总量削减的基本方针和总量削减计划制度,并就特定设施的设置和其他与外排水有关的事项做出规定。在排放标准方面,该法规定了两类排放标准:①统一标准。由总理府根据国家环境标准的规定设立全国统一适用的标准,包括“有害物质”和“生活环境项目”两种容许限度。②比统一标准更为严格的标准。都道府县根据其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在某一水域采用国家统一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仍无法充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时,制定的更为严格的追加排放标准。在水体污染状况的监测方面,该法规定了常规监测和紧急措施制度,以及监测的计划、协助和公布制度。此外,该法还规定了水质污染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关信息公开制度。该法是日本防治水质污染方面最重要的立法,对日本水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 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 汪劲.从日本水污染防治立法探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上海环境科学,1995(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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