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2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签订,同年10月27日生效。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在1986年4月苏联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主持制定并快速通过的有关核事故的两项条约之一(另一项是《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的是加强核能发展和安全利用方面的国际合作,建立一个有利于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时迅速提供援助,以尽量减少其负面后果的国际援助体制。《公约》由序言和19条正文组成,确立了发生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下进行援助的规则。《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在发生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提供援助;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以尽量减少核事故的损害后果,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要求援助的缔约国应当向援助方说明援助范围、类型并提供援助所需的必要情报。被请求援助的缔约国必须迅速决定并通知请求援助方,是否能够提供援助和援助的范围及类型。《公约》还对援助行动中涉及的保密问题、费用补偿问题、援助人员的司法豁免和赔偿问题等做了规定。
与同年通过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相比较,《公约》适用范围更广泛,将核武器实验引发的核事故或辐射事故紧急情况也包含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但《公约》只是框架性公约,各缔约国之间实际需要援助时还应订立具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在一定意义上,《公约》是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的沉重代价换来的重要国际规则。中国于1986年9月26日签署《公约》,1987年9月10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交存批准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13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在由于个人重大过失而造成死亡、受伤、损失或毁坏情况下的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保留。1987年10月11日《公约》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