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11月2日在英国伦敦签订,1983年3月30日生效。与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一起,构成在公海上干涉油类和非油类污染的完整条约体系。
1967年3月发生了“托里·坎荣”(Torrey Canyon)油轮石油污染事故,引起国际社会对海洋石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石油污染事件及其危害的警觉。1969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的前身)主持签订了《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事故有关的行动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其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危险。《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进行干涉的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措施,以防止、减轻或消除因发生海难事故而导致油类以外物质(如有毒物质、液化气和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岸线或其有关利益的严重或紧急危险。《议定书》以附件形式对这类物质予以列举,附件中对此类物质的列举已于1991年、1996年和2002年先后被重新修订。
该《议定书》是对《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的补充。由于《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已解决了法律依据等重大问题,因此该《议定书》的制定比较顺利,条款也只有11条。据其规定,如果《议定书》的某一缔约国退出《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即被视为退出《议定书》。中国是《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关于油类以外物质造成污染时在公海进行干涉的议定书》的缔约国,《议定书》于1990年5月24日对中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