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签订。有150多个国家参加会议,经过激烈谈判,最终通过了在国际气候变化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的总体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其具体内容包括28条正文和两个附件,并为附件一所列缔约方(主要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即附件一缔约方应个别或共同确保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从其后的国际实践看,一部分缔约方完成了该承诺期的目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京都三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这些机制允许附件一缔约方通过相互之间及其同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专为发达国家规定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通过量化的指标和具体的时间表落实了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有区别的责任”,即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但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规定的减排目标较低;在减排数量的核算和核查方面,存在不确定因素。
中国于1998年5月加入《京都议定书》。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随后将其正式提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这是中国为履行《京都议定书》而采取的一项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