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2日由国务院发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其后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和2019年3月2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共28条。《条例》规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的监管机构;授权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授权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组织相关专家从事科学咨询工作。《条例》重申了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明确了禁止出口的其他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范围。《条例》还明确了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最后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责任。《条例》的发布对保护中国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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