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后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6年2月6日和2018年3月19日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条例》分为总则、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48条。《条例》界定了森林资源的范围,明确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的内容与实施程序。针对森林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制度;明确了编制森林规划应遵循的原则、规划内容、编制与审批程序;强调了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条件与审批权限。针对护林,《条例》规定了加强监测、防治病虫害、禁止毁林行为、加强植树种草、扑火等森林保护措施;科学造林以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对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明确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同时加强木材运输监管。《条例》还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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