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功能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海洋基本功能区则是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海洋功能区划兼具区划与规划的双重特性,它以海洋自然属性为基础,兼顾社会属性,在内容上以安排海洋开发保护的空间布局为主,基本不做时序安排,目的是规范海域使用和海域审批,是海域管理的具体依据。
海洋功能区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同确定的中国海洋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经过实践,已形成了完备的技术方法与实施管理体系。
现行的海洋功能区划分为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国海洋功能区划为宏观指导型区划,主要侧重于对国家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开发保护格局做出战略性安排,不为具体海域确定功能区类型,也没有明确的功能区坐标位置和面积;省级区划分解落实中国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地区海域的相关要求,划分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明确每个一级类功能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市县级区划为微观操作型区划,在省级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明确每个功能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为具体审批用海项目,编制和协调相关规划等提供操作依据。
中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按照科学分类原理,结合海洋开发保护活动的现实特征,对《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 17018—2006)规定的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做了重新审视和进一步的优化调整,把海洋功能区调整为包括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在内8个一级类,以及进一步细分的22个二级类。
中国2012年版的海洋功能区划设计了三级分区方案。一级分区,为全国海域范围内战略性的海洋功能大区。依据传统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划,将中国海域划分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台湾以东海域。二级分区,为区域性海洋综合功能区。主要考虑中等尺度海域的综合自然条件和经济地理因素,在全国和省级区划中划分为若干个重点海域。三级分区,为具体的海洋功能类型区。在省、市县级区划中划分一级类和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单元。
自1989年以来,中国先后开展过三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1993年完成了《中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告》和《中国海洋功能区划图集》的编写和编绘,比例尺为1∶20万~1∶40万,称为小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这次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初步揭示了中国管辖海域固有的自然属性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因素的关系,基本确定了各个具体海区的优势功能。因为缺乏法律效力,区划结果只被看成是一项科研成果,没有可操作性方面的要求。为了提高功能区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2000年国家海洋局(今自然资源部)在全国开展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即第二次海洋功能区划),把区划的比例尺扩大到1∶5万~1∶1万,甚至更大,开始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该次区划工作于2003年基本结束。2009年开始,基于对中国海洋资源环境的进一步认识,同时考虑海洋经济转型发展的战略需求,中国启动了第三轮的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同时也对海洋功能区划体系做了较大调整和完善。至2012年11月,中国和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已全部经国务院批准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