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英格兰斯塔福德郡的科顿-克拉福德[注],卒于伦敦。1681年获得剑桥大学悉尼苏塞克斯学院授予的硕士学位。1682年,前往伯明翰文法学校担任助理导师。1688年,从堂兄那里继承了一大笔遗产,随后搬去伦敦,并一生致力于哲学研究。代表作是《自然宗教概述》(1722)。
沃勒斯顿哲学理论的核心目标是找到一个能够合理区分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的道德规则。在他看来,以往的哲学家要么忽视了这项任务,要么提出了不精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区分规则。沃勒斯顿试图将道德观念还原为真理和谬误,在他看来,行动是由我们的思想转化而来的,我们借助行动来表征事物,因此,行动表达的是命题,具有对错之分。其中,道德的行为反映了事物的本来面目,从而表达真理;而不道德的行为否认事物本来的面目,从而表达谎言或谬误。
沃勒斯顿还把对真理的观察、理性的实践(按道德行动)与实现幸福的手段相等同。他进一步指出,我们通过正确的理性来发现真理,当行动与正确的理性一致时,它们就表达了真理;并且,就人的本性——追求幸福而言,人们只有借助与我们的理性本质相一致的手段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据此,沃勒斯顿为道德做了定义,即通过实践真理和理性来追求幸福。并且,他还认为,我们在行动中所反映的真理应当是上帝的真理,当我们按道德行事时,我们便遵从上帝的意志;当我们否认事物的本来面目时,就是在违背神的旨意。
沃勒斯顿关于“不道德的行为表达谎言”的观点遭受了后世哲学家的广泛批评,他们认为,沃勒斯顿对错误行为标准的界定是一个循环论证。例如,按照沃勒斯顿的解释,我偷了别人的东西之所以是错的,是因为我错误地宣布这些东西属于我,但当我们询问为什么不应当偷别人的东西时,答案却是,一个东西属于别人就代表着我不应该偷它。这个回答意味着,当我们指出,一个行为否认了某个真理因而是错误的,我们实际上预先假设了这个真理已经具有了特定的道德或规范内容。尽管沃勒斯顿的理论存在一定问题,但他将道德范畴归为真理和谬误的尝试为20世纪自然主义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