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增强中国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20世纪70年代末出台的规章制度主要涉及事后问责。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了失职、渎职行为。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2018年党中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违纪行为。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阶段。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党内和群众反应强烈、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明确组织处理是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情形,充分发挥组织处理对违规违纪干部的惩戒、教育、管理等作用,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干部,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积极担当作为、从严修身律己、培育优良作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建功立业。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以及上述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包含七种适用情形:①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②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③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④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⑤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⑥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⑦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