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系列单项制度组成,涉及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职业道德、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薪酬福利、培训与开发、绩效考核、职务晋升、奖励与惩处、解雇与离职、申诉、退休以及公务员管理机构等环节和方面的制度规范。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最先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1854年英国颁布《诺斯科特-杜维廉报告》,对以恩赐官职制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官吏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由此创建世界上最早的公务员制度。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彭德尔顿法》,全面改革以政党分赃制为基础的联邦政府官吏制度,标志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此后,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也先后建立起公务员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1968年,英国依据《富尔顿报告》,对通才型公务员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一改革被视为英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里程碑。1978年,美国颁布1978年公务员改革法,对处于僵化状态的公务员制度作了历史性改革。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在波及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许多西方国家又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新一轮改革。
中国在民国时期曾设想建立中华民国公务员制度。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民国政府制定出《公务员任用条例》《考绩法》《公务员俸禄条例》《公务员服务法》等法规。但由于军阀割据等原因,这些法规及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设想没有得到实施。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制度。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比较完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