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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秩序

/environmental order/
条目作者蔡守秋

蔡守秋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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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环境之间具有连续性、有序性、稳定性和规律性的状态。又称生态秩序。作为环境资源法基本理念的环境秩序,在强调追求和维护安定、良好的环境秩序的同时,追求和维护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order
又称
生态秩序
所属学科
法学

秩序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人类生态系统的秩序就是人与自然共同体的秩序,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即社会秩序);人与自然之间的秩序(即环境秩序)。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是社会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行政管理秩序等),法律秩序是由法律确立和保障的人与人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秩序被排除在法律维护的秩序之外。环境资源法既追求和维护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追求和维护安定、良好的环境秩序。环境秩序主张建立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秩序,将传统的忽视环境秩序的发展机制,改造成为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机制,实现环境与经济、人与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环境秩序作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环境资源法律有关生态平衡、生态安全和人与自然和谐的条文中,具有如下特点:①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环境资源立法的一项重要目标或任务。②将保障环境安全、消除环境危险作为起码的环境秩序,作为实现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起码要求。③规定和实施有关生态平衡、生态安全的原则、政策、规划、标准、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④规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⑤规定维护环境秩序的各种行为规则和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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