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的姓名具有多样性,为了便于规范使用,需要对少数民族语言人名进行拉丁字母转写和汉字译写,涉及的民族语言包括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柯尔克孜语、彝语等。另外,已经采用与汉族基本一致的姓名制度的少数民族,可以用汉语表达和用汉字书写或译写少数民族人名,一般不需要另外制订本民族人名的音译转写与汉字译写规范。
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自治区语委〈推广使用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地按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订的《〈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使用手册》来逐步规范维吾尔族(包括采用维吾尔文书写人名的其他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工作。哈萨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也应参照《维吾尔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则》制订。
2007年,西藏自治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开始搜集藏族人名和制订《藏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手册》,共收录人名约5400条,基本涵盖了90%的藏族人名,并制定了4条音译转写基本原则:①以拉萨书面音为标准进行转写。②汉字对音时,要求统一为一个声母。③可选择同音异形汉字以减少重名,如“丹增”也可以写作“单增”或“旦增”等。④避免使用有歧视或贬义的汉字。
2007年,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承担的国家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重点项目“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规范基本原则”通过鉴定。该原则分别从名从主人原则、约定俗成原则、准确对应原则、简易通用原则、文雅通顺原则、特殊原则等方面,对少数民族人名汉字音译转写过程需要把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2010年6月13日,《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通过了教育部专家鉴定。同年9月29日,《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通过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审定,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成为国家标准。具体规定为:①汉语姓名按普通话拼写,少数民族语姓名按照民族语读音拼写。②少数民族语姓名按照民族语用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分连次序依民族习惯。音译转写法可以参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在一定的场合,可以在少数民族语人名音译转写原文后备注音译汉字及汉字的拼音,也可以先用或仅用汉字及汉字的拼音。
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家项目成果基本解决了少数民族人名汉字和音译转写的问题,但是由于中国少数民族人名的多样性,人名转写规范仍然需要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