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伦理学主张的奠基者是古希腊昔勒尼学派的首领阿里斯提波[注]。此人在哲学上有一句名言,哲学给了他“在任何处境中都活得舒适自在的能力”,这是哲学能给予人的最大用处。哲学上一般也把伊壁鸠鲁主义者视为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严格来说,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实际上真正的快乐主义或享乐主义的代表人物是18世纪法国的唯物主义者C.-A.爱尔维修、P.-H.D.霍尔巴赫和J.O.de拉美特里。他们主张享乐是生活的目的,所有动机都是自私的。英国哲学家J.洛克、D.休谟,特别是功利主义者J.边沁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快乐主义,认为所有欲求都被快乐和痛苦的感觉所驱动并伴随着苦乐感。J.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作伦理原则和行动选择的标准,这个标准被理解为快乐(plessure)。该学说倾向于用纯粹生物学的或心理学的观点来解释人的行为与需要,虽然他们认为的快乐包括了肉体的与心灵的快乐,但仍然以趋乐避苦作为一切生命体共同的自然倾向。
尽管将快乐主义发展为极端享乐主义,将快乐仅仅归结为感官享受、肉体快乐的是极少数人,但快乐主义的底色却是感觉主义的,把人仅仅看作自然的生物,没有凸显出人相对于其他动物来说精神上的高贵之处。享乐主义与禁欲主义相对立,在反对宗教道德和学说的斗争中曾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社会实践,从抽象的人的感官需要出发,不能科学地解释道德现象,并且带有强烈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性质,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是需要在伦理学上予以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