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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条目作者仲佰

仲佰

最后更新 2022-07-08
浏览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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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英文名称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国别
中国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时间
1984-09-20
施行时间
1985-07-01
修订时间
2001-02-28、2019-08-26
修正时间
2013-12-28、2015-04-24

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药品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共12章155条,包括总则、药品研制和注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药品上市后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药品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①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③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④研制新药,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⑤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药品储备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⑥禁止生产、销售劣药。⑦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⑧违反该法规定,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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