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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

/state-owned enterprise law/
条目作者甘培忠

甘培忠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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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在国有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法的范畴,是企业法体系中的特别法。

英文名称
state-owned enterprise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有投资主体设立或以国有投资主体为主,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体形态包括:以特别法设立、不适用公司法的国有特殊企业,如中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香港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日本的宇宙开发事业团、国营企业金融公库,美国的联邦储备保险公司、田纳西运河管理局等联邦公司,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联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投资主体绝对控股(指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资本的1/2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立法中规定,国家持股虽未达到绝对控股的标准,在公司股份分散持有而国有投资主体持有其较多股份如40%甚或30%,公司中代表国家投资主体的董事居多并形成实际控制权的,也归入国有企业类中。

中国的国有企业法除1988年4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外,还有规范其厂长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中的相关内容,也是调整国有企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是企业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也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产物。该法强化了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国有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设立的政策性要求和宗旨;企业设立的条件与注册资本;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营管理制度;法人代表制度;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的审计、监督制度;企业的经营责任制度;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制度;企业注册和其他事项的变更;企业资产的出让及评估制度;企业重整制度;企业解散与清算制度;企业破产制度等。

中国国有企业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有:坚持国有财产不可侵犯;保障企业独立经营权;实行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民主。

  • 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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