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又称《萨瓦里法典》,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投资者的有限责任,还对1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1855年,英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有限责任的议案,次年颁行了全面贯彻有限责任的《合股公司法》;1890、1907年分别颁行了《合伙法》和《有限合伙法》。德国于1861年颁行的商法中对公司作了规定;1892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私人有限公司法》,其对大陆法系的企业立法影响深远;1897年颁布新商法,规定的企业形式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在美国,1807年,美国纽约州先行颁布公司法,后来各州纷纷效仿。
中国清末以前,企业形态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公司法》,并于1946年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3种企业形态,公司的种类包括了大陆法系的5种公司形式。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相继颁布了众多的企业法律,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2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2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20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企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企业的领导体制;国家对企业的管理;职工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