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监控机制一般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实现政策监控目标而确定的关于政策监控主体、政策监控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在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等)和许多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等)已经广泛运用政策监控机制于金融政策、环境政策、农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政策等领域。
广义而言,政策监控机制的主体包含了与公共政策利益相关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政府机构等。传统观念认为,政策监控机制的主体一般是指得到法律授权,有能力开展监督、调查的特定执法机构。这一执法机构被授权搜集与政策执行有关的信息(包括敏感信息),有权制裁那些未遵守规定的公民或组织,开展补救措施减少不遵守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要使他们在未来的活动中遵守法律。新近的观点则指出,在一些大型分权的社会项目中,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构往往只能从某些利益相关群体得到关于某个特定领域的有限信息,公民社会组织则有能力开展独立监督、获取可信信息,因而是可以补充传统政策监控机构的不足。在此情况下,公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政策监控机制的一部分,通过获得政府授权开展公民诉讼、发挥新闻舆论力量施加公共压力等方式实现政策监控。政策监控机制的客体是执行公共政策的公民或机构。
许多公共政策的执行都涉及数量庞大的公民、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政策监控机制就不可能搜集所有与政策落实相关的信息。以促进政策有效落实、持续改善公共政策为宗旨,政策监控机制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够使得相关公民和组织都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环境,同时识别其中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判定其性质、程度,以便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措施、惩罚违反规定的被监控对象。许多国外的政策监控机制会基于风险来决定监控的对象和惩罚力度。其中,执法机构会计算被监控对象违反规定的可能性,并综合考虑被监控对象违反规定的后果严重程度来确定被监控的对象。相比低风险的被监控对象,监控机构会更加严密地监控那些更有可能违反规则,或一旦违反规则就将产生严重后果的被监控对象。同时,政策监控机制也需要根据被监控对象违反规定的程度和性质给予差别化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