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日本政府通过关于停车场建设基本政策的提案,明确指出停车场建设的主体是民间机构,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城市规划来确保合理的供给水平,同时给予银行贷款、减免固定资产税和地方公共团体贷款等优惠政策,停车产业化程度得到显著提升。美国交通工程师协会(ITE)从1987年开始定期发布《停车产生率》研究报告,通过完善建筑物配建制度平衡区域停车需求,保证停车设施足量社会化供应。
停车产业化
将小客车停车行为作为商业化、市场化经营,改变了过去将其视为公共品,主要由政府供给的模式。是由企业通过市场机制和手段为机动车提供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场等进行停车供给的方式,其中公共停车场主要涉及小客车停车,不含公交车等特殊车辆停车和路内停车。产业化内容包括停车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 英文名称
- parking industrialization
- 所属学科
- 经济学
停车产业化是基于机动车停车服务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应由使用者承担停车设施的土地出让、场地或楼房及设备建设、运营管理等全部费用与成本。其中,机动车停车场属于商业地产范畴。
停车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有:①市场运作。依据停车设施的经济属性,按照市场化经营要求,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泊位等的建设、运营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②自主定价。对于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运营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其停车的定价权则归属于产权所有者,如针对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实行的基本价格,以及浮动价格等。③执法保障。对乱停车严格执法,才能保障有效市场需求,使供求关系、价格机制真正发挥作用。④政府引导。政府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收费价格、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通过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增加停车设施的有效供给。
中国台湾从1991年开始陆续颁布“停车场法”“奖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法”等法规,从停车场用地、融资、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大力改善停车产业运营环境。2000年以来,中国香港特区明确政府定位为停车市场监管者,逐步将政府兴建的停车设施承包给私人企业,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的经营方式不加干涉,也不给予补贴,但在利润税收上给予优惠,保证其一定的利润水平,营造了良好的产业化氛围。中国大陆(内地)的停车产业化始于2015年。同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以停车产业化为核心主线,通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进入停车领域。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则出台细化政策加以推动。土地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建设停车设施,明确停车场可以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投融资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停车设施建设。收费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核心原则是谁拥有产权,谁拥有定价收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