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质背景复杂,矿体形态变化多样,主要分为两种情况:①矿区已提交过中间勘探报告,在勘探工作全部结束以后不再编写总结勘探报告,而用补充报告来反映矿区全部地质成果和补充中间勘探报告的不足;②矿区已提交了总结勘探报告,但由于地质资料不全,地质研究程度不足,需要补做工作并提交地质报告。
需要补做勘探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①已进行过勘探的矿床,但勘探资料不足,勘探工程布置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②在矿山设计、基建、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体形态、规模、产状、连续性、矿石质量的某些方面有重大误差;③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深部地质构造复杂遇到了新的技术难题,需要研究与解决矿区资源变化,查明地质储量,提高储量级别;④对矿山开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研究有重大遗漏或偏差;⑤因矿石组成、矿石类型变化,需要对矿石质量与加工技术性能进行重新评价等。因而补做的工作是在某一方面所进行的专门性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报告可以以具体的工作内容来命名,如矿床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矿石质量与加工性能补充勘探报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环境地质补充勘探报告、矿床核实储量补充勘探报告、矿床开采技术条件补充勘探报告。报告的具体编制可按《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20)相关内容进行,并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