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发生的黑死病和16世纪的圈地运动,导致英国出现了流民和大量的贫困人口,社会矛盾急剧加剧,政府不得不同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和有针对性的救济,于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以应对流民和贫困问题。主要内容有:①根据教区建立救济制度,在每个教区设立济贫监督官,并对济贫监督官的产生、职责和退职审查等作了详细规定。②详细规定了对贫民救济的措施,一般为每年每人最少20先令;救济对象是盲人、老人、体弱多病的人等不能劳动的人。此外,还根据需要提供食物和衣服等。③规定了对济贫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允许通过在教区内征税的方式来建立济贫基金。④要求为贫困儿童提供学徒机会和为贫民提供住所。⑤能劳动的穷人必须到专门的地点去劳动;无所事事的流浪汉和懒惰的穷人被送到教养所或监狱。《伊丽莎白济贫法》在区分贫困人口的基础上,对济贫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既明确了政府对贫困者的救济责任,也强调了依靠劳动摆脱贫困的个人努力,奠定了英国济贫法制度的基础,在英国社会保障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此后,英国社会对贫困的看法得以转变,不再纯粹认为贫困是个人懒惰的问题,而将其视为社会问题。
1834年制定的新《济贫法》建立了通过济贫院实施的院内救济,取代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对救助者予以居家救助的方式。这种救济以每个教区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贫民从一个教区流动到另一个救济更好的教区的情况。1662年,该法得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