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所有权是由其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水资源的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江河湖海等水源作为人类无法控制、独占的共有物,没有形成水资源所有权的概念,一般用河岸权、地役权等物权来调整水资源权益。现代法律规定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可以更合理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更有效地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是愈来愈多的国家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社会所有。例如,中国水资源权属在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中都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