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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劳工标准法》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条目作者周余祥

周余祥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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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关劳工工资和工时的立法。又称《工资工时法》。

英文名称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又称
《工资工时法》
国别
美国
通过时间
1938-06-14
生效时间
1938-10-24

面对产联(产业工会联合会)领导的一系列劳工罢工,一方面为了应对钢铁、煤炭等行业的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劳工免受不公正的薪酬和工作条件,1938年6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由纽约参议员R.F.瓦格纳提出的适用全国范围的关于工资和工时的法律,即《公平劳动标准法》。同年10月24日生效。

主要内容有:第一年的最高工时是每周44小时,3年内减少为每周40小时;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第一年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25美分,并逐步增加到每小时40美分;禁止在州际贸易中运输任何全部或部分由16岁以下儿童生产的货物。这项法律适用于从事州际贸易以及制造州际贸易流通商品的所有劳工,劳工部专门设置监督实施此法的工资工时部门。

这项法律有利于消除对维持劳工健康、效率和福利所必须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有害劳动条件,实际上规定了超时加薪的要求,也意味着美国开始实际上监督童工,降低了恶劣工作环境对于童工的损害和最终消除童工问题。它的颁布和实施影响了当时美国近70万劳工的工资和工时,因此F.D.罗斯福认为其是自1935年《社会保障法》以来最重要的新政立法。之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国会通过了多次修正案,1963年修正案规定同工同酬,消除性别歧视;1998年修正案规定每小时最低工资是5.25美元;2009年修正案最低工资是每小时7.25美元。但这些法律并没有覆盖所有私人和公共部门的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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