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实行退出规制的目的与进入规制有所不同,不在于维持规模经济效益,而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其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满足。自然垄断行业中像电力、煤气等基础性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一旦这类行业中的企业退出市场,会对产品供给的质量及价格产生很大影响,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另外,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巨大资本沉淀性、专门技术性等进入壁垒,短时间内难以有新的企业替代将要退出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因而需要对将要退出的企业做出“供给责任”规定,需要有能够替代该供给的替代形式,该企业才能退出。
通过控制某行业企业的退出方式、退出数量,保证该行业中商品或服务的有效供给,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