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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保护

/industry protection/
条目作者李德国

李德国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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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一个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施加一定程度限制的政策。

英文名称
industry protection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理论雏形为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最早是由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A.汉密尔顿(Alexander Hanmilton,1755~1804)于1791年提出,其后由德国经济学家F.李斯特(Friedrich List,1789~1846)加以系统发展和完善。李斯特认为,一个国家的新兴产业,当其还处于最适度规模的初创时期时,一般难以承受外国的竞争。通过对该产业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可以提高其竞争能力,有利于比较优势的形成,并且,在将来能够通过出口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李斯特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幼稚产业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扶植政策是必要的,而不是一味秉承古典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

其理论是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不均衡的产物,率先在美国和德国孕育、发展。当时,英国首先完成了工业革命,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而美国和德国则刚刚开始进行工业革命,如果让英国的产品自由进入美、德市场,那么美、德的经济必将遭受巨大的冲击,工业化就无法顺利实现。为避免这一冲击,美、德要求对其相应产业加以保护,并利用相关理论来支撑其贸易保护行为。于是,产业保护理论便应运而生。

①直接的关税和非关税保护。直接的关税保护,即关税壁垒,指的是一国政府通过对进口商品和服务征收关税,来限制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由于关税提高了外国商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从而降低了其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是历史最为悠久的贸易保护措施,可以起到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保护性关税和惩罚性关税两类。直接的非关税保护,即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关税以外的其他各种限制进口的政策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非关税壁垒逐渐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这些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外汇管制、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苛刻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减少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关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多边贸易谈判的重点放在非关税壁垒上。20世纪90年代建立的用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进一步致力于消除各国的各种非关税壁垒,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②间接的非关税保护。主要措施有: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健康和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安全及工业标准;通关手续和地点;海关估价程序;海关分类;外汇管制;以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为由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进行内部行政干预和审批。③国内产业政策。主要保护措施有:政府或国家垄断性的生产、销售与贸易;政府体现产业区别的国内资源倾斜政策;对国内重点保护的产品实行优惠税收;对国产化率高的产品实行优惠利率;对购买国产品实行贷款;对重点民族工业提供政策性保险和政策性加速折旧;对进口品竞争产业给予科研补贴;对承担国家重点产业发展的国营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实行汇率贬值以奖出限入等。

适度的产业保护政策对于经济不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保护民族工业、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但过度产业保护也会引致被保护产业发展无效率、国际自由贸易受抑制等一系列问题。

  • 石才良.贸易自由化,产业保护与我国关税政策选择.当代财经,2003,(7):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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