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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规制

/economic regulation/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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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公平,在自然垄断领域及信息不对称领域,运用立法、许可及特许、制定技术生产标准等手段,对企业在价格、进入和退出、投资等方面进行的限制。

英文名称
economic regulation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主要由4种类别的规制构成:①价格规制。政府从资源有效配置目标出发,对于价格水平和价格体系进行规制。②进入规制。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政府允许特定一家或极个别几家企业加入;在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中,对企业的进入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特别许可制、特别注册制及申报制等。③退出规制。政府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赋予已经进入被规制行业的企业以“供给责任”,对其市场退出行为做出某种限制或约束。④投资规制。规制者对投资行为的非经济手段限制,对投资渠道与方式、投资规模与投资流向等进行管制与调控。

主要领域有:①自然垄断领域。自然垄断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成本弱增性,由一家或极少数企业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能使成本极小化。但由于企业实行垄断经营,垄断企业就会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就使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的政府规制成为必要。自然垄断领域主要包括电信、电力、铁路、自来水、燃气供应等行业。②信息不对称领域。在另外一些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往往是信息的垄断者,消费者仅仅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消费者未必拥有充分信息做出决策,导致难以实现帕累托效率。此外,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会通过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致使产生经营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不合理定价等问题,需要进行经济性规制。信息不对称领域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和大部分运输业等。

美国经济学家W.K.维斯库斯等人在《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中分析了经济性规制的过程:①规制立法。在这一过程中,立法者是关键。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都会游说立法者,影响立法内容和它的通过。②规制实施。尽管立法机构可以影响法令的执行情况,但是起直接作用的是规制机构,因此规制者取代立法者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行为者。而厂商和消费者仍然参与其中,其他重要的角色还包括希望进入被规制行业的潜入进入者。③规制解除。虽然并非所有的经济性规制都有解除规制这一过程,但是大多数的经济性规制随着情况的改变都可能会被解除。如果规制机构和立法机构赞同解除规制,规制就可以解除。

主要包含4个方面:①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垄断价格将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损害消费者权益,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是经济规制的首要目标。②提高企业的内部效率,使企业以最优的生产规模组织生产。经济性规制的企业大都是具有垄断性的企业,较少感受到强烈的外部压力,易于产生工作懈怠、生产积极性下降等问题。通过设立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等方式实现经济性规制则能有效提高企业的技术效率、生产效率、配送效率、设备利用效率等。③避免企业把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或企业利润,促进分配公平。确定垄断价格、实行差别价格及差别对待顾客,差别提供服务等都有可能损害一部分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了生产者剩余或企业利润。从分配公正公平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市场长久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④稳定企业财务,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到侵害。在对垄断企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同时要考虑企业收支平衡问题,使得企业长久发展,满足大规模、不断增长的经济需求。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不断完善行政法体系,特别针对一些特殊产业的经济性规制框架已初步建立。在这些产业领域,政府、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新的界定。而且,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也不再是沿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垄断的规制方式,而是通过拆分等方式初步引入了竞争机制,经济性规制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

  • 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 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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