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的分配主要经过三次分配过程,分别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①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分配对象在参与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如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之间进行的分配,分配标准就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政府对生产的参与状况和贡献。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三种原始收入,即劳动者因提供生产要素以工资的形式获得的报酬收入;企业在扣除其固定资产消耗和其他运营成本及税收后的净营业盈余形成的经营收入;政府利用国家权力对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再生产所征收的生产税和进口税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形成了国家、企业或集体、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原始收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直接关系到国家、生产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②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出于公平和均衡发展目的,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财政支出等途径对所积聚的财政收入进行分配,以满足不直接参与生产的各个社会部门和各类社会阶层的需要,使其获得相应收入的过程。与初次分配市场处于主导地位不同,在再分配过程中,国家(政府)成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主持者。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基础上,厉以宁教授又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他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进行的再一次分配,这是一种非市场、非政府行为的人道主义、理想主义的分配行为。
在初次分配领域,包括初次分配政策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如为了保证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合理,必须防范和纠正不正当竞争,制止垄断,创造公平、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保证劳动者的身份自由和择业的自由等,因而必须有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保证劳动力资源和资本正常、自由流动等的法律和政策。在再分配领域,税收是政府运用国家力量进行的强制性的重要的重新分配收入的手段,基本内容是“损有余而补不足”,为的是使全社会尽可能多的人过上基本生活水平能够得到保障的生活。这种以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再分配政策,能够有效发挥政府对社会成员收入的再调节功能。③在第三次分配领域,要对慈善事业的机构设置,善款的筹集、管理、监督等内容,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使捐赠登记、新闻发布、相关查询、监管、评估、审计等各个环节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及监管政策、慈善捐助减免税政策等属于这一领域的主要政策内容。
另外,政府还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来保障再分配领域无法解决的分配问题,如老年人、病残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等。社会保障政策实际上是政府运用社会成员之间和同一社会成员不同时期内的收入所得进行转移支付的方式,强制性地安排和保障那些无收入或低收入的社会成员,仍然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宏观协调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生活的公平和人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