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学 . 现代医学 . 预防医学领域 . 卫生学 . 卫生监督

母婴保健监督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upervision/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7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7
0 意见反馈 条目引用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母婴保健法对母亲和婴儿保健工作进行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

英文名称
maternal and infant health care supervision
所属学科
现代医学

  为了有效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中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于1995年6月起正式施行。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工作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监督主要包括对从事母婴保健活动的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活动分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等工作内容,是各级卫生部门妇幼卫生的重点工作。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服务内容涉及: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等。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法律严禁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母婴保健执法主体,按照管辖和法定职责负责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监督管理职责:①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审核,核发许可证书。②对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④对未取得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此基础上,201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监督执法和原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合并,同时整合母婴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督执法。

相关条目

阅读历史

    意见反馈

    提 交

    感谢您的反馈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反馈!
    您可以进入个人中心的反馈栏目查看反馈详情。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