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中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于1995年6月起正式施行。200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工作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母婴保健监督主要包括对从事母婴保健活动的准入和日常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活动分为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等工作内容,是各级卫生部门妇幼卫生的重点工作。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服务内容涉及: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等。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法律严禁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母婴保健执法主体,按照管辖和法定职责负责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监督管理职责:①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审核,核发许可证书。②对母婴保健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④对未取得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组建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此基础上,201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监督执法和原计划生育执法队伍合并,同时整合母婴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对母婴保健服务的监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