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地牧业经济类型主要有草地牧业个体经济、草地牧业集体经济等。
①草地牧业个体经济。是指在草场、牲畜、大型牧业机具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的草地牧业经济形式。它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是资本主义国家草地经济的一个基本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仅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补充形式而存在。1949年前,中国牧区处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农奴主社会并存的时期,大量的草场、牲畜为少数王公贵族、管家、头人和牧主所占有,广大牧民只占有少量生产资料。20世纪50年代初,实行民主改革,草场公有,广大牧民才有了放牧的自由。随着50年代中后期牧区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广大牧民参加了牧业生产合作社,个体牧民基本不再存在。1978年以后,国家调整了农村经济政策,牧区在坚持草场公有的前提下实行牲畜私有私养,广大牧民又拥有了自己的牲畜,有的还购置了大型牧业机具,雇请了少量牧工,成为家庭牧场主。
②草地牧业集体经济。是牧民共同占有草场、牲畜,共同经营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草地牧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类型。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对牧民和牧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组织形式在1958年以前是牧业合作社,1958年以后是牧区人民公社。它的特征是:第一,草地国有,集体共同使用,牲畜为牧民所共有。第二,实行统一领导,共同劳动,统一核算,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三,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组建坚持了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社队的规模、形式都尊重牧民的意愿。1978年以后,随着畜牧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牧区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牧业生产责任制,集体的功能由主要组织生产变为主要为牧业生产服务,解决牧民个人无法或无力解决的事情。人民公社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