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产生于原始公社瓦解时期,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与农业分离、商品交换有所发展时开始出现,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即商人阶层形成后逐渐流行起来,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盛行。高利贷的提供者首先是聚集了大量货币的商人和货币经营者,其次是富有的教堂、修道院、寺庙等宗教机构,还有一些奴隶主、封建领主、地主,以及一些发了财的骑士、官吏等。高利贷的需求者可分两类:一类是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和手工业者等小生产者,他们虽有一些生产资料但生产极不稳定,遇有战争、歉收、疾病等天灾人祸,生活就会陷入绝境,不得不借债求活;另一类是一些穷奢极欲、挥霍无度的奴隶主、封建领主、地主等剥削者,他们为了维持奢华的生活,或是为了贿赂官府、豢养武士,也需要借高利贷以应付各种开支。
高利贷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①贷出的货币不像在资本主义的借贷关系中那样主要当作资本用于生产和经营,而是当作支付手段和购买手段用于支付各种税、租、费和购买消费资料。②利息率高。在资本主义借贷关系中,利息是借钱的资本家从所得利润中分出的一部分,因此利息率一般低于利润率。高利贷的利息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利润的百分之几十到几百,各地的利率有很大差别。高利贷者不仅占取劳动者的全部剩余劳动及部分必要劳动,而且会夺取其财物(耕畜、房屋等)以偿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