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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原因三元论

/the triple theory of criminal cause/
条目作者张学超

张学超

最后更新 2023-03-06
浏览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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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犯罪是自然、社会及个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理论。

英文名称
the triple theory of criminal cause
提出者
E.菲利
所属学科
公安学

由意大利刑法学家、犯罪学家E.菲利在对收集的法国刑事司法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菲利将犯罪原因分为:①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及个人状况,如颅骨异常、脑异常、智力和情感异常、种族、年龄、性别、职业、社会阶层等。②自然因素。即人们生活的物质环境,如种族、气候、地理环境、季节、温度等。这种自然因素通过神经系统对人们的身体运动产生影响。③社会因素。是指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如人口密度、公共舆论、风俗、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经济及政治状况等。

犯罪原因三元论强调:①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②社会因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③不同犯罪中各种因素的作用程度和方式不同。但总的说来,社会因素在三种因素中所起的作用较大。随着社会环境及时间的变迁,犯罪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④对具体犯罪而言,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因素尤其是经济状况对盗窃犯罪、偶然性的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影响较大;人类学因素对谋杀、抢劫、某些乱伦、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影响作用较大。此外,菲利还认为,在犯罪原因研究中,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因为每一个结果都有其原因,每一个原因也有其结果。

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扩大了犯罪原因的研究范围,将研究领域从C.龙勃罗梭所强调的人类学因素拓展到自然和社会方面。有关原因与结果关系的论述具有辩证法色彩,避免了犯罪学研究中的机械和僵化现象。

  •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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