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意大利北部曼托瓦省一个食盐和烟草零售商家庭。毕业于波伦亚大学,187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后赴法国巴黎从事犯罪问题研究。1889年回到意大利,在都灵大学任讲师,其间对C.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观点感兴趣,并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研究。同时,他还关注影响犯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除讲授刑法、研究犯罪问题外,菲利还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他曾应邀参加意大利新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该法案虽未获通过,却被译成多种外文,在当时产生了广泛影响。主要著作有:《对自由意志的否定和归罪理论》(1878)、《刑法实证学派》(1882)、《社会主义与犯罪》(1883)、《论杀人与自杀·法律责任》(1884)、《犯罪社会学》(1884)、《文艺作品中的犯罪人》(1896)、《犯罪研究》(1902)、《刑法学中的刑事辩护研究》(1908)、《刑法原理》(1928)等。
在研究犯罪原因方面,菲利抛弃了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在研究犯罪规律方面,提出了“犯罪饱和论”,这一理论是从犯罪统计资料中得出的犯罪社会学结论。在研究犯罪对策方面,一方面,他论述了刑事责任的基础并提出了改革刑罚制度的主张;另一方面,提出了犯罪预防方面的刑罚替代措施,涉及经济、政治、科学等方面。
作为犯罪学家,菲利不仅发展了实证主义犯罪学理论,而且参加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试图将自己的理论运用于实践,对社会及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对当时及后世产生了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