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意大利维罗纳一个富裕的犹太人家庭,卒于都灵。先后就读于帕维亚大学和维也纳大学。1858年获医学博士学位,1859年获外科学学位。1859~1863年因奥意战争爆发而以陆军军医身份服役。其间用精神病理学的观点,以痴呆者等为对象进行研究,得出生理疾病引起心理变化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观点。1862年,在担任军医的同时,兼任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及病理学讲师。1864年,担任帕维亚大学精神病学教授。1870年担任培萨罗[注]城精神病院院长并在当地研究监狱中的犯罪人,发现了犯罪人身上的某些异常特征,并将此类犯罪人称为“天生犯罪人”。1876年,在都灵大学任法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教授。1896年,任都灵大学精神病学和临床精神病学教授。1906年,任都灵大学犯罪人类学教授。主要著作有《犯罪人论》《天才与堕落》《天才》《女性犯人》《犯罪的原因和救治》和《政治犯和革命》等。
他深受早期社会学家A.孔德、H.斯宾塞等人的影响,以科学的实证或经验过程代替哲学式的臆测和玄想,用观察、解剖分析的方法,并佐之以统计资料的支持,将犯罪学研究引向实证,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的发展。他利用在精神病院工作的条件和监狱提供的便利,常利用临床观察及历史研究的方法对犯罪人进行分类研究。运用自己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和推理能力,在对异常行为人观察后做直觉分析和解释,特别是对当时的惩役犯、禁锢犯及非犯罪人士兵的头盖骨异常状况做统计研究,对死刑犯的颅骨进行解剖研究,表现了科学的实证精神。在犯罪原因问题上,他持“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偏重于用生物决定论来指导其犯罪原因研究。晚年,他对犯罪原因学说进行修正。其犯罪对策理论的核心为社会防卫的观点。他认为,出于防卫社会和不同犯罪人不同处遇的需要,必须对犯罪人进行识别和鉴定,以便于确定犯罪人的责任程度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决定给予犯罪人何种惩罚或治疗,为法官的判决提供依据,也为其他参与矫治的人(如缓刑官、矫正机构的管理者)提供帮助。他认为,犯罪和疾病一样,可以预先加以防范,因此应建立良好的社会规范以供社会成员遵守,同时还要有预防犯罪的相关措施。
尽管学界对其研究方法和结论的科学性存有强烈的质疑和批判,但他的研究与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且对以后的犯罪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