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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control standards for soil and water loss o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条目作者李智广

李智广

最后更新 2024-12-03
浏览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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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防治水土流失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英文名称
control standards for soil and water loss o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所属学科
林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各阶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4个阶段)应该全面遵循的基本标准,是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管的基本准则,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评价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本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应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目标为:项目建设区的原有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治理;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的定量指标包括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等。

扰动土地整治率是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的整治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是衡量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对地表面积产生扰动后恢复情况的指标。扰动土地包括在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挖损、占压、堆弃用地,分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是对扰动土地采取各类整治措施的面积,包括永久建筑物面积。不扰动的土地面积不计算在内,如水工程建设过程不扰动的水域面积不统计在内。扰动土地整治率是通过项目建设区内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治理面积与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之和除以扰动地表面积获得,其中水土保持措施面积包括工程措施的投影面积和植物措施面积。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是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是衡量生产建设项目各阶段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重要指标,为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考核和项目验收提供依据。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项目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土地等。也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指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使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或以下的面积,以及建立良好排水体系,不对周边产生冲刷的地面硬化面积和永久建筑物占用地面积。弃土弃渣场地在采取挡护措施并进行土地整治和植被恢复,土壤流失量达到容许流失量后,才能作为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

土壤流失控制比是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之比。是反映项目区内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土壤侵蚀效果的指标,比值越大说明水土流失治理效果越好。

水力侵蚀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执行;风力侵蚀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在北方风沙区为1000~2500吨/(千米2·年),具体数量值可根据原地貌风蚀强度确定;在风蚀水蚀交错区为1000吨/(千米2·年);其他侵蚀类型暂没作定量规定。

土壤流失控制比以现状土壤侵蚀强度属中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为基准,以其他侵蚀强度为主的区域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指标的绝对值。同一项目土壤流失控制比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区分级确定。

拦渣率是项目建设区内采取措施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与工程弃土(石、渣)总量的百分比。是反映采取拦渣工程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弃渣拦挡效果的指标。弃土弃渣量包括永久弃渣和临时弃土弃渣。永久弃渣是指项目竣工后和生产过程中,堆存于专门场地的废渣(土、石、灰、矸石、尾矿);临时弃土弃渣是指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暂时堆存,后期仍要利用的废渣。

林草植被恢复率是项目建设区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生产建设单位采取林草措施恢复项目区植被情况的指标。可恢复植被面积是指可以采取植物措施的面积,不含恢复农耕的面积。项目区位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的区域、植被相对稀少区域、天然林保护、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城市及城近郊区和适宜造林种草、绿化美化防护的都要进行植被建设。

林草覆盖率是指项目建设区范围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内,林草植被占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绿化程度的指标。

林草类植被面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工和天然的林地、草地面积。其中森林的郁闭度应达到0.2以上;灌木林和草地的盖度应达到0.4以上。零星植树可根据不同树种的造林密度折合为面积。林草措施的阶段验收一般在栽植3个月(养护期)以后进行。

防治标准的等级依据项目所处的水土流失防治区和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性确定,分为3个等级。具体指标值如表1和表2。

表1 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施工期

试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扰动土地整治率/%

*

95

*

95

*

90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

95

*

87

*

80

土壤流失控制比

0.7

0.8

0.5

0.7

0.4

0.4

拦渣率/%

95

95

90

95

85

90

林草植被恢复系数/%

*

97

*

95

*

90

林草覆盖率/%

*

25

*

20

*

15

注:1、建设类型项目是指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基本没有开挖、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公路、铁路、机场、水工程、港口、码头、水电站、核电站、输变电工程、通信工程、管道工程、城镇新区等生产建设项目。

2、“*”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表2 建设生产类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标准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施工期

试运行期

生产运行期

扰动土地整治率/%

*

95

>95

*

98

>95

*

90

>90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

90

>90

*

85

>85

*

80

>80

土壤流失控制比

0.7

0.8

0.7

0.5

0.7

0.5

0.4

0.5

0.4

拦渣率/%

95

98

98

90

95

95

85

90

85

林草植被恢复系数/%

*

97

97

*

95

>95

*

90

>90

林草覆盖率/%

*

25

>25

*

20

>20

*

15

>15

注:1、建设生产类型项目是指基本建设竣工后,在运营期仍存在开挖地表、取土(石、料)、弃土(石、渣)等生产活动的燃煤电站、建材、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冶炼等生产建设项目。

2、“*”表示指标值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实施进度,通过动态监测获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按生产建设项目所处水土流失防治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标准适用于依法划定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及省级预防区,二级标准适用于依法划定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三级标准适用于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按生产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水系、河道、水资源及水功能、防洪功能等确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重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一级标准防治的区域。二级标准适用于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地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河段、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生态功能保护区、景观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直接产生较大水土流失影响,并经水土保持方案论证确认作为二级标准防治的区域。三级标准适用于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区域。

当上述两条规定确定防治标准执行等级出现交叉时,采用较高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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