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下设公司金融、交易和市场、投资管理、执行以及经济与风险分析5个部门。该委员会共有5名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总统无权解雇委员,以保证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委员任期5年,每年均有一个委员期满,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人。
该委员会负责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2006年的《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以及2010年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等证券法律的执行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联邦证券法律、制定证券规则、监管证券行业以及包括美国电子证券市场在内的其他活动和组织。该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交“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报告,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过去一年经营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期。
该委员会有三大使命:一是保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利益;二是维护公平、有序和高效的市场,反对证券交易中的欺诈、操控、舞弊、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反各项证券交易法的行为;三是促进资本形成。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保证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起到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