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初期,瑞典化学家贝采里乌斯提出“电化学二元论”,解释了无机化合物的结构特性,但不适用于有机反应,促使化学家寻找适合有机物的结构理论。1832年,德国化学家J.von 李比希(Justus von Liebig,1803~1873)提出“基团理论”,虽然部分促进了对有机物结构的认识,但仍未脱离“电化学”范畴。1834年,杜马进行了氯漂白蜡产生氢氯酸的实验。1838年,杜马又进行了氯气与醋酸的取代反应,得到的与醋酸性质相似的产物三氯醋酸。这些结果均表示电正性的氢可以被电负性的氯取代,使得电化学理论陷入困境。
基于上述实验,1839年,杜马提出了与电化学对立的“类型理论”,其核心观点如下:有机化学中存在某些类型(types),有机化合物根据这些类型所决定的整体性质进行转化;有机物的化学性质主要取决于其原子的排列形式和数量,而与组成元素的电性无关。1840年,杜马将类型进一步分为“化合方式、化学性质相同”的化学型,和“化学式相同、化学性质不同”的机械型。之后,德国化学家A.W.von 霍夫曼(August Wilhelm von Hofmann,1818~1892)和英国化学家A.W.威廉姆孙(Alexander William Williamson,1824~1904)分别发展出了“氨型”化合物和“水型”化合物。1853年,热拉尔基于杜马等人的研究,提出“残基理论(theory of residues)”,归纳出四种基本无机类型:水型、氨型、盐酸型和氯化氢型,并认为有机化合物均属于这四种类型的衍生物。
热拉尔的“类型论”分类方法在当时解释了许多有机化合物的结构,并起到了预见新物质的积极作用。不过,随着化合物增加,类型论难以解释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促使化学家对碳链结构和化合价进行研究,最终被德国化学家F.A.凯库勒(Friedrich August Kekulé,1829~1896)的化合价理论所取代。
“类型论”打破了电化学概念对有机结构理论的限制,是有机化学结构理论发展史上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