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载明,某些罪行须经当事人亲自追究提告,官方才能确定犯罪者的犯罪事实。如《唐律疏议·斗讼》中“殴伤妻妾”“妻殴詈夫”“妻妾殴詈夫父母”诸条,逐条规定此罪“皆须妻妾告乃坐”“须夫告乃坐”“须舅姑告乃坐”。这一法律原则可追源至秦代法律中公室告、非公室告的规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秦律明确规定部分家族犯罪,官方不主动介入,是以“非公室告”为唐律“亲告乃坐”的渊源。
唐律进一步规定了亲告乃坐原则,“即外人告者,无罪”。意即非当事人之外人告发,官方亦不得依此律追究。又有“子孙违犯教令”“别籍异财”条,规定了亲告乃坐。亲告乃坐原则延至明清,除“妻妾殴夫”等直接继承唐律的罪条,明律并在“别籍异财”条下专门解释亲告乃坐的原因,“恐其或奉亲命非他人所与”“恐其或奉遗命非外人所知”,体现出官方对家庭内部解决纠纷的尊重。适用此律者,一般多为轻罪,重罪不受此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