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得克萨斯是新西班牙内地诸省之一,被称为西班牙得克萨斯。1819年,商人M.奥斯汀和其子S.F.奥斯汀与西班牙国王达成协议,准许300个美国人家庭前来定居。墨西哥成立共和国后,得克萨斯成为科阿韦拉和特哈斯州的一部分。1824~1828年,奥斯汀又被准许带来900个美国人家庭。随着美国人的增加,墨西哥政府害怕美国人发生叛乱,1830年通过布斯塔曼特法令,禁止美国移民到得克萨斯。尽管不久之后被废除,但还是引起了当地人的不满。墨西哥总统A.L.de桑塔·安纳上台后,实施独裁统治。奥斯汀提出将得克萨斯从科阿韦拉州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州,被圣安纳拒绝。
1835年11月,得克萨斯商人派成立临时政府,制定战争策略,反对圣安纳政权。1836年3月2日,正式宣布独立,建立得克萨斯共和国。但是墨西哥政府从来没有承认得克萨斯共和国,把其视为一个反叛的省。
1836年9月,得克萨斯选民选举出14名参议员,29名代表的议会。宪法准许第一届总统任期2年,随后再担任总统3年。要想从政或者投票,必须是共和国公民。国会创立的司法体系包含最高法院,由总统任命的首席法官和4名陪审法官,由国会两院联合投票选出,任期4年,有资格连选连任。陪审法官负责4个司法地区。县法院体系由1名首席法官和2名陪审法官组成,由本县大多数治安法官选出。每个县也有警长,验尸官、治安法官,任期2年。
1836年,曾经有5个地方作为共和国临时首都。1839年迁往奥斯汀新镇。1839年官方采纳孤星旗帜,由此,得克萨斯共和国也被称为“孤星共和国”。
得克萨斯共和国声称的边界基于墨西哥总统圣安纳与其签订的《贝拉斯科条约》。东部边界线根据1819年美国和西班牙签订的《亚当斯-奥尼斯条约》划定,其中把萨宾河作为西班牙得克萨斯的东部以及密西西比河流域的西部作为边界线。
美国1837年3月承认得克萨斯共和国,但是倾向于把其合并。法国1839年9月25日正式承认。得克萨斯共和国内部划分为两派。一派是民族主义派,由M.B.拉马尔领导,主张得克萨斯继续独立,将原住民印第安人驱逐出去,将得克萨斯扩张至太平洋。一派是合并派,由S.休斯敦领导,主张将得克萨斯合并到美国,与印第安人和平共处。1845年2月28日,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合并得克萨斯共和国。3月1日,总统J.泰勒签署法案。10月13日,绝大多数选民同意美国的提议。12月29日,得克萨斯共和国作为第28个州合并到美国。1846年2月19日,得克萨斯共和国权力正式转交给美国。
得克萨斯共和国的南部和西部边界与墨西哥为邻,共和国存在期间一直争论不休。得克萨斯声称把格兰德河作为南部边界,但是墨西哥坚持认为纽埃西斯是边界线。得克萨斯合并到美国后,美国再次继承了与墨西哥在南部和西部的边界争端问题,这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墨战争的导火索。